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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撞”出质量案


(2007-11-12 1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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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2日,手里拿着云南省红河洲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个旧市农民苏玉祥流下了感激的泪水,嘴里不停地说:“感谢法官为我全家讨回了公道,终于可以不再过担惊受怕的日子了。”

新车上路失控

2004年10月26日,个旧市农民苏玉祥在红河州弥勒县一家名为“红联农机经营部”的农机经营处买了一辆拖拉机。同年10月30日上午,苏云祥第一次出车,当行至开远至个旧路段时,拖拉机的左前轮突然脱离了车身,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向对面驶来的一辆丰田凌志轿车。

事故发生后,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查清责任,委托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对肇事拖拉机“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该检测站认定:该拖拉机“只有转向系统性能和制动系统性能合格,其他安全设备性能均不合格”。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苏玉祥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苏玉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凌志”车主赛某将苏玉祥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苏玉祥承担事故损失的60%,赔偿赛某12.7万元。

2006年3月,苏玉祥将出售拖拉机的弥勒红联农机经营部及个体经营者方秀珍告上法庭。

一审车主败诉

2006年4月20日,红河州弥勒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红联农机经营部负责人方秀珍针对苏玉祥的起诉答辩称:其出售给苏玉祥的拖拉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苏玉祥肇事完全是因为自己的使用和操作不当。

被告方还同时提出,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所做的检验结果程序违法,开远交警大队委托鉴定的是“转向和制动系统”,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突然超范围”认定该拖拉机“其他安全设备性能不合格”,属“超委托进行的鉴定”。况且,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不是产品质量检验书,不能说明该拖拉机有质量问题。

苏玉祥当庭提出,该车“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能证明拖拉机整车合格,该拖拉机属非法组装。

弥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开远市交警大队所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红河州交警支队的机动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均不能证实该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苏玉祥所举证据不能足够证明其主张,且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据此驳回了苏玉祥的诉讼请求。
来自国际电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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